2018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5.5%,欧盟公司27.4%—71.9%,新加坡公司23.1%—45.2%,实施期限5年。
2019年1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0年11月19日,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8月16日,应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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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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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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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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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