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沃森橡胶)、江苏晟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晟林科技)都有点闹心。两家因为硫化机合作的企业弄拧巴了,甚至诉诸公堂。
这是咋回事呢?
山东沃森橡胶状告江苏晟林科技生产的硫化机有质量问题
2014年1月初,山东沃森橡胶向江苏晟林科技“下单”48寸硫化机,并于当月中旬出示了一份《硫化机制作技术示方书-液压式48”》,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硫化机加工定做合同》,增粘树脂t-6000,约定江苏晟林科技向山东沃森橡胶提供硫化机11台。
《定作合同》订立后,浙江成道,山东沃森橡胶向江苏晟林科技请求,先将江苏晟林科技为其他公司定作的2台48寸硫化机先行调配给自己试用,以便生产出产品,配合公司的生产展示活动。二者还有过一段蜜月期,在山东沃森橡胶用江苏晟林科技的设备生产出了合格轮胎后,宣称“经技术人员对该轮胎进行检测,符合质量要求。该生产线的投入缩小了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此后,经江苏晟林科技同意,山东沃森橡胶引入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博格)为其融资支付设备款。三方于2014年7月25日将年初签订的《硫化机定作合同》解除,吸收合并后订立了《租赁物买卖合同》。
设备经过了验收、设备安装、设备调试验收等程序……江苏晟林科技负责人称,随后,他们收到了山东沃森橡胶及厦门弘信博格公司出具的11台硫化机的《受领租赁物通知》、《验收合格证明》、《安装调试合格证明》,售后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调试完成确认单》、《沃森公司补充证据目录》。
依照合同约定,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由江苏晟林科技对11台设备进入质量保证期。但是2016年8月16日,即质保期过了9个多月后,山东沃森橡胶以江苏晟林科技提供的设备有产品质量为由,将其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江苏晟林科技质疑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
对于质量鉴定,思明法院指定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下称厦门质检院)作为鉴定机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备选鉴定机构。
2017年5月31日,厦门质检院受理该鉴定工作,并提交《技术鉴定报告》及《检测报告》。法院以报告结论为依据,判败江苏科技企业。
但是江苏晟林科技强烈表示不服,其认为上述鉴定机构压根没有对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资格以及鉴定资格,出具的报告也不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
江苏晟林科技方面强调,根据2017年国家统计局作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注释》:第35类专用设备制造业包括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和35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2类包括35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和3522类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2类包括轮胎定型硫化机。